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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起诉人侯庆春、侯锡凯、侯杰、侯芳、徐玉侠、侯雅娟、侯伟、侯郁君起诉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春,侯锡凯,侯杰,侯芳,徐玉侠,侯雅娟,侯伟,侯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82号起诉人侯庆春。起诉人侯锡凯。起诉人侯杰。起诉人侯芳。起诉人徐玉侠。起诉人侯雅娟。起诉人侯伟。起诉人侯郁君。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侯庆春、侯锡凯、侯杰、侯芳、徐玉侠、侯雅娟、侯伟、侯郁君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称,起诉人多年多次向被告要求政务公开,被告均拒绝原告的请求,故请求撤销“关于侯庆春等同志诉求的答复”及注册号为21030321903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赔偿起诉人八百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庆春、侯锡凯、侯杰、侯芳、徐玉侠、侯雅娟、侯伟、侯郁君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映雪审判员  于海涛审判员  宿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