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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浩翔与被告历宝剑、聂敏民间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翔,历宝剑,聂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孙浩翔被告历宝剑被告聂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翔与被告历宝剑、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历宝剑、聂敏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浩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历宝剑、聂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盛▪花语馨苑1号楼2单元1902号房产一套(房屋代码:190779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