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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2009年,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毛晓峰,湖南省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林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黎恢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晓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毛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将“长栏”、“李子冲山芨”、“兴隆寺后”、“谢家岭”、“皂水氹”等地竹林承包给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承包期限为20年,黄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唐某甲、蒋某某、胡某某、魏某某等七人平均占股。2012年11月24日,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任命唐某某同志为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竹林承包项目各项事务主要负责人,主持该项目全面工作。2013年2月初,蒋某某、唐某甲、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商量安排杨某某和胡某某负责管理,实际由杨某某一个人管理。因杨某某不懂业务,经请示唐某某、蒋某某同意,由杨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共同管理黄泥洞林场的毛竹砍伐,黄某某工资2600元/月。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郑某某、席某某、席某甲、席某乙分别在黄泥洞林场“李子冲大芨”、“兴隆寺后”、“谢家岭”、“皂水氹”等山场采伐楠竹。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山场共采伐楠竹3022根,折立木蓄积为60.4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即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竹木承包合同书,长沙世通纸塑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东安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于2014年8月22日出具的2013年国营黄泥洞林场办理楠竹采伐证明细统计表,黄泥洞国有林场于2014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湘东检林不诉[2009]9号不起诉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席某甲、席某乙、郑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唐某甲、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东安县森林公安局黄泥洞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四份、现场平面图四份、现场照片12张;5、鉴定意见:黄泥洞林场青山坳工区李子冲、皂水氹、兴隆寺、谢家岭楠竹采伐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黄某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黎恢科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国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