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张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2670元,退还原告张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雄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