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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5号原告:牛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女,199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