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5号原告:牛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女,199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