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宗光、徐世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宗光,徐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1号申请人:胡宗光,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徐世忠,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胡宗光、徐世忠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胡宗光赔偿徐世忠:机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1169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二、胡宗光、徐世忠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