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62号罪犯张黎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黎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万杰、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张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黎明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黎明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黎明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7.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黎明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