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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与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地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松江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4048018-5。法定代表人王子清,主任。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兴原乡倪家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4047907-X。法定代表人李青山,村长。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014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二、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给付原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76111.72元。案件受理费30773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理费676111.72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307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单位在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农经站账户上的存款716353.72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014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