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谢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20日以五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谢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租赁五河县某小区房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五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16日对被告人谢某非法行医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因非法行医再次被五河县卫生局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建议对被告人谢某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谢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租赁五河县某小区房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五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16日对被告人谢某非法行医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因非法行医再次被五河县卫生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胡某、李某、夏某等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拍照、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五卫医罚字(2013)023号、五卫医罚字(2014)015号五河县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曦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