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俊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93号罪犯王俊飞,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九日作出(2002)昆刑三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黄拥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飞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