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北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浚希与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浚希,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赵浚希。被执行人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雯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浚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66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4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250元、鉴定费398.5元共计80498.5元,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与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4月24日、5月19日分期履行了全部债务,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实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钦州市中山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凤富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