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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张筱筱,2007年2月10日出生;儿子张豪威,2009年10月2日出生。双方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深入,仓促结婚,导致矛盾不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酒后打的更凶,尤其是有了女儿后,被告无缘无故的殴打原告。2011年后,被告借口工作,经常一个多月不回家一次。从被告的工作单位到家只有十几分钟的车程。2013年10月底到11月初,一周内被告殴打原告四次。原告为自身安全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张筱筱、儿子张豪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原告王某提供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张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而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帮助照看,被告因单位工作比较忙,而且有父母帮助照看孩子,所以照顾家庭的时间比较少,原告经常为此与被告吵闹。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的行为。被告在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之后曾质问过原告,原告为此离家出走。被告还到岳母家找过原告,并向派出所报案寻找原告。虽然原告离家出走一年半的时间,但被告尽心尽力同父母照看孩子,等待原告回来之后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庭。被告张某未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张筱筱于2007年2月10日出生,儿子张豪威于2009年10月2日出生。原、被告自2013年11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年,并生育子女,足见原、被告双方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不准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