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晓梅与重庆女人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梅,重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69号原告陈晓梅,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女人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梅与被告重庆女人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