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关宪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宪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18号罪犯关宪茹,女,满族,1968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宪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708.32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作出(2000)黑刑一复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被告人关宪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708.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5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6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50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2月2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8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关宪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关宪茹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宪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案工劳役,能够完成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宪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关宪茹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宪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