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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颜春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颜春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委托代理人:吴振东。被告:颜春绮。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孟洋、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春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