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杜兵与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兵,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行初字第22号原告杜兵,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被告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定代表人陈江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法定代表人龙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认为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未及时在原告住所地旁边修建排水沟,致原告挡墙被流水浸泡后冲垮。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损失436524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当等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杜兵负担。审判长 刘 立审判员 徐馗斌审判员 孔翔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