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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斌诉被告王延鹏、豆学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王延鹏,豆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713号原告王学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勤彦,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鹏,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豆学庆,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斌诉被告王延鹏、豆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豆学庆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豆学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豆学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回对被告豆学庆的起诉。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人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