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行受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裕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裕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受初字第11号起诉人钟裕贤。起诉人钟裕贤诉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钟裕贤系原萧山煤球厂退职干部钟信标(注:身份证姓名为钟信表)儿子,系其法定代理人。1960年3月,由于钟信标在反右倾运动中被诬反党、反人民而重点批判,因冤屈和压力过大,导致神经失常。1961年10月,又以“因病须较长时间休养”为由将钟信标退职处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落实干部政策过程中,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一次又一次地错误执法,致使其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在起诉人不断信访过程中,2007年,相关部门出炉了《关于信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起诉人并未拿到纪要原文,仅从区人事局取得了纪要主要内容的复印件。综上,起诉人诉请判令:1、纠正被起诉人把精神病患者作退职处理的违法行政;2、纠正被起诉人在落实干部政策过程中诸多执法错误,补偿起诉人的工资损失及相关待遇;3、撤销《关于信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案件范围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有的与其行政职权相关联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钟裕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