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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公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吉林省四平市人,专科文化,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结算员。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5年3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6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4月9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褚维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在担任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结算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间,先后多次假借借款患者领取医保报销款为手段,挪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款人民币18万元余元,借给其姐姐石某某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1月,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审计时发现石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后,石某的姐姐石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2日分两次将石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8万余元全部归还。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悔过书、挪用公款明细、挪用票据证明、挪用公款情况汇总、收据、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工作职责、聘用干部合同书、聘用干部审批表、户籍证明;光盘一张。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挪用公款提供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并无管理公款的工作职权,指控其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并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在担任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结算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以保留其负责审核的患者结算手续、用给患者的报销凭证代患者领取医保报销款为手段先后多次挪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借给其姐姐石某某进行营利活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审计时发现石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后,石某主动到单位财务科承认错误,并经石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2日分三次将石某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石某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住址等情况。2、聘用干部合同书、聘用干部审批表。证明:1996年7月,石某被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聘用为合同制干部。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4、提请初查报告、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2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涉嫌挪用公款提请初查、提请立案及决定立案侦查。5、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石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系单位举报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该院经检察长决定于2015年3月2日立案侦查,同日将其传唤至该院办案区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经讯问,石某对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悔过书。证明:被告人石某2015年3月2日书写的悔过书内容。7、挪用明细、石某本人确认挪用公款清单、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吉林省医疗救助结算单复印件。证明: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石某经手的相关票据以及经石某确认的其挪用相关款项的数额及时间。8、收据复印件三张。证明:2015年1月19日、2月2日,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到石某交款共计人民币185344.81元。9、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月3日,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孙艳芳出具情况说明:根据相关工作人员举报,财务科对医保科工作人员石某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发现石某有占用患者医保费的嫌疑。石某本人发现医院正对其进行审计,便主动到科内承认错误,共积极上缴占用款项共计金额177890.81元,同时将未确认款项7454元也主动上缴,并希望通过主动赔偿得到领导的谅解。10、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证明。证明:(1)石某出具的四联单就是医院的付款凭证,医院付款员见凭证付款。(2)石某为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派驻医保科财务人员,负责梨树医保、四平低保救助的审核、结算工作。工作期间,石某擅自保留她负责审核的患者结算手续,并打出医院自制的四联报销凭证(按规定,梨树患者应该当天结算,如特殊情况不能当天结算的,必须返还患者报销手续),并私自用给患者的报销凭证取走患者报销款18万余元。在事情暴露后,石某返还了占用款项。在石某离职前后,医院已经陆续返还了部分患者医疗费,目前尚有部分款项患者未来领取。11、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工作职责。证明:石某为医保科结算员,主要负责梨树医保、长铁、通铁、低保的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工作。12、光盘一张。证明: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石某讯问情况。13、证人石某某证言:她是石某二姐。2014年10月左右,她要投资入伙跟朋友开欧派橱柜,急需用钱,差18万元,她问石某能否张罗到钱,她给6厘利息。石某说能,分两次共给她拿了18万元。2014年11月初、2014年12月初,石某分别到她家送了9万元现金,她投资入伙开欧派橱柜商店了。她问过石某钱怎么来的,石某说是从朋友那借的。她在2015年1月29日和2月2日分三次还给了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共计185344.81元钱,医院给出了收条。2015年1月末,石某给她打电话说上次拿给她的18万元钱是挪用单位的公款,现在医院查出来了,要求把钱还上,具体金额不太清楚,让她凑20万左右肯定能够。她给医院打电话确认后就把这笔钱还上了,考虑尽快帮石某把钱还上,能帮石某减轻一些责任。14、证人李某某证言:她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给需要报销的患者付款。她认识石某,同在医院的一站式服务室办公,有新农合、医保。她们都跟石某叫石会计,都是医院财务人员,统一归财务科管理。她负责梨树患者医保、低保、新农合、长铁医保、昌图患者医保、低保、新农合、市里患者城区医保和基本医保的报销,她负责给付现金,这些患者拿着会计做完的凭证到她这领钱。石某具体负责梨树医保、四平铁东区低保、长铁医保的结算,给患者出具结算凭证后患者拿着结算凭证到她这领现金。结算凭证有时是患者家属来代领,有时是患者朋友来代领,她就是见石某等会计审核结算之后开具出来的结算凭证付钱,是四联单中的一联,她没有审核的职责,都是石某等会计负责审核、开单,任何人拿着结算凭证到她这都能领到现金,在她这审核结算后的结算单就是现金,单子丢了就等于现金丢了。石某经常替患者代领报销款,都是石某本人拿着结算凭证来她这领钱,在凭证上也签了石某名字,并写清代谁领取了多少钱,具体代领的数额她没有统计。医院没有相关规定是否允许石某等会计代领报销款,石某代领患者报销款时就说是替朋友来领,并且都在结算凭证上签字写了石某代某人领取报销款,她没有权利不付给石某,她看见单子就付款,其他事情她不负责。15、被告人石某供述:她1995年至今一直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2012年4月开始在医保科工作至今,负责梨树、低保、长春铁路住院登记结算。她从2013年3月开始陆续挪用单位付给患者的医保款,一直到2015年单位审计之前,还差应付给患者的医保款共计185344.81元。2013年3月开始,她替认识的低保住院患者去结算代领现金,有的患者联系不上,结算的现金也在她手上,她跟有些患者商量,由她代替他们去跟医院结算,代领到医保款后再付给患者,就这样她能接触到现金。有时她需要用钱也会使用这些钱,然后再用自己的钱补上,有时也会用后来患者的医保款补发给前面患者的医保款,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到现在,还差医院185344.81元。有一张四联单,一联给财务、一联给患者、一联给医保局、一联单位留存,她代替患者代领医保款在患者签字那联就签她的名字。她付给患者医保款时患者不给她出手续,她把四联单中的一联和对应的钱给患者就可以了,没有其他手续。她挪用的钱有些自己日常花销了,有18万元借给她姐姐开商店用了。单位审计之后她挪用患者医保款的事情单位就知道了,她姐姐在2015年1月29日和2月2日分三次还给了单位185344.81元钱。2014年9、10月份,她姐姐要开欧派橱柜商店,资金紧张,需要18万元,让她看看能否跟亲戚朋友张罗,给6厘利息。然后她就分两次、每次借给她姐姐9万元,一共18万元,就是她挪用单位患者的医保款。从2014年9、10月份,梨树医保没有给报销,有70户左右患者没有报销医保款,11月份开始给报销医保款,她就找大额的需要报销医保款的患者替他们取医保款,这样在2014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她分别凑了9万元送到她姐姐家。她姐姐帮她还钱也是希望能减轻她的责任。她姐姐不知道她借给的钱是公款,医院审计事情败露后,她才告诉她姐姐。她这是挪用公款行为,现在知道错了,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证人石某某、李某某证言相吻合,且有聘用干部合同书、聘用干部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提请初查报告、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悔过书、挪用明细、石某本人确认挪用公款清单、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吉林省医疗救助结算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三张、情况说明、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证明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石某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即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其所挪用公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