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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华诉被告韦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韦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95号原告:李春华,男,汉族,工程师,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朱昊,系辽宁明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星,男,汉族,教师,住址沈阳市。原告李春华诉被告韦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杨颖、人民陪审员陈许杨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华及委托代理人朱昊,被告韦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被告托原告雇几个民工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于是原告找到郝占军、兰国辉和李如庆与本案被告建立了劳动雇佣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每月为10000元人民币,原告被雇佣的时间从2014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至同年11月末,原告为被告打工,但被告却不按约定给付原告的劳动报酬,至今尚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为35000元,其中从2014年7月20日至当月底为半个月工资为5000元。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底为3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劳动报酬,为此花费了交通费。由于被告恶意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影响了原告正常家庭生活,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费35000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讨薪所支付的费用135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讨薪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通过别人介绍来工地,负责组织工地(项目经理),是工地一把手,口头约定月薪10000元。时间三个多月,该期间给付了16000元。在此期间,因人手不足,原告找了一个姓郝的和一个姓兰的,日薪130元。后又找了李如庆,口头约定7000元每月,协助原告,是原告的助手。原告组织农民工讨薪制作的工资表23万元,目的是讨薪的数额对上,现在工程没有验收,甲方说工程不合格。工程的进度款用于给付农民工工资了,我没有拿到任何工程款,我现在也没有能力给付。需要工程验收后,验收款给付后,才能给付原告的工资。年前在派出所调解,我借的钱给原告等人发放。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也有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4年7月20日起向原告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月底支付当月工资。至2014年12月10日,双方终止劳务合同。在提供劳务期间,被告给付了原告11000元,尚欠原告工资35660元未给付。另查,在庭审时,被告表示愿意支付给原告因索要工资所支出的交通费13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字,视为对提供劳务事实的认可,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合同,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35,660元并支付利息。关于原告所要求的利息的问题。按照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底支付工资,按月给付,原、被告已于2014年12月10日终止了劳务合同,被告对于所欠原告的工资应当立即给付,故利息应从2014年12月11日起给付。关于原告所要求的律师费的问题。对于此笔费用,原、被告并没有约定由被告支付,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此笔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称工资应扣减的问题。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被告造成损失,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星给付原告李春华工资款3566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二、被告韦星支付原告李春华工资款3566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韦星给付原告李春华交通费13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四、驳回原告李春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韦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韦星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宝伟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许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