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南行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余南行,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市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市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雪贞,女,193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被告上海市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南行诉被告章雪贞、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南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余南行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南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余南行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