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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蒋田坑与胡旭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田坑,胡旭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蒋田坑。委托代理人:汤德女,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旭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1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田坑诉被告胡旭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田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