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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二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武清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武清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674号原告: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尹延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清信,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世成,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被告武清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孙 博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爱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