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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曹仙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仙美,董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曹仙美,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董双成,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双成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