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春月。原审被告: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伟波。原审原告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杭余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