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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某艮、郑某、郑某长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艮,郑某,郑某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艮,女,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陆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陆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长,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陆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艮、郑某、郑某长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艮、郑某、郑某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艮于7年前在一名自称代号为“小揭”的“全能神”组织人员的串招下,开始参与“全能神”组织活动,在“全能神”组织中的代号为“小凤”,并接受“小揭”赠送的“全能神”宣传书籍,因其系文盲,阅读水平和书写水平较差,无法理解“全能神”组织的书籍内容,便招其子被告人郑某负责阅读“全能神”组织书籍,再向其讲解;被告人郑某在阅读“全能神”组织书籍后撰写了大量心得笔记,并给“小揭”进行修改,被告人郑某在“全能神”组织中代号为“小信”,并在内部担任“浇灌执事”、辅导员;被告人郑某艮在家中组织“全能神”信徒聚会、传福音等活动,聚会通知由被告人郑某负责,被告人郑某艮在聚会过程中收取了“全能神”信徒代号为“小芳”、“小红”等人的施舍款,交由被告人郑某长负责管理,并由其将款项交给“全能神”组织上线代号为“方晴”的人员,其在“全能神”组织中的代号为“小安”,在内部担任“事务执事”。2014年8月22日晚,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郑某艮的住所将被告人郑某艮、郑某、郑某长抓获。现场查获“全能神”组织书刊54册;署名“小信”和“小安”等人书写的“个人心得”33份;载有“全能神”组织音频资料的MP4内视频播放器1部、手机3部;于2014年9月11日,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被告人郑某长居住房,缴获大量“全能神”组织书籍和CD光盘、CD播放器、装书籍用拉链布袋等物品。经鉴定确认,所查获的书刊、心得等视听资料均属“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电子文件资料;手机内存卡所载的宣传“全能神”邪教的独立电子文件数量共1402个。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艮、郑某、郑某长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意见。辩称没有写笔记、心得体会,我只是看了几次“全能神”书籍,没有读给我妈妈听。查获的“全能神”书刊没有异议。郑某长辩称没有参加“全能神”组织,没有向他人收取施舍款,在我租住的屋查获的书刊等物品我都不知情,与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艮于7年前在一名外地女师傅自称代号为“小揭”的“全能神”组织人员的串招下,开始参与“全能神”组织活动。在“全能神”组织中的代号为“小凤”,并接受“小揭”赠送的“全能神”宣传书籍及MP4等,因其系文盲,阅读水平和书写水平较差,无法理解“全能神”组织的书籍内容,便串招其子被告人郑某负责阅读“全能神”组织书籍,再向其讲解;被告人郑某在阅读“全能神”组织书籍后撰写了大量心得笔记,并给“小揭”进行修改。被告人郑某在“全能神”组织中代号为“小信”,并在内部担任“浇灌执事”、辅导员。被告人郑某艮在家中每星期举行一次“全能神”信徒聚会、传福音等活动。被告人郑某艮在聚会过程中收取了“全能神”信徒代号为“小芳”、“小红”等人的施舍款,交由被告人郑某长负责管理,并由其将款项交给“全能神”组织上线代号为“方晴”的人员,被告人郑某长在“全能神”组织中的代号为“小安”,在内部担任“事务执事”。2014年8月22日晚,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郑某艮的住所将被告人郑某艮、郑某、郑某长抓获。现场查获“全能神”组织书刊54册、署名“小信”和“小安”等信徒书写的“个人心得”33份、载有“全能神”组织音频资料的MP4内视频播放器1部、手机3部、圣经1本、聚会通知1张等。2014年9月11日,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被告人郑某长居住房,缴获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4册、羔羊展开的书卷2册、福音11本、老天爷下凡了8本、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24张、为蒙拯救信神1册、国度时代的诺亚方舟1册、关于性情变化的交通1册、VCDCDMP3播放器3部、拉链布袋95个、用于装CD塑料薄膜袋一批。经鉴定确认,所查获的书刊、心得等视听资料均属“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电子文件资料;手机内存卡所载的宣传“全能神”邪教的独立电子文件数据共1402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郑某艮、郑某、郑某长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对郑某艮住所进行检查,在该住处房间发现“全能神”书籍一捆、以代号“小信”、“小安”写个人心得“笔记一大叠。扣押:信徒个人心得体会:33份、全能神刊物54册、心得笔记本7本、MP4视频播放器1部、手机3部、收款记录本1本、圣经1本、聚会通知1张等。3、陆丰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回条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我所在侦办郑某婷破坏法律实施案件中,发现郑某长有组织、教唆、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全能神的违法事实,经对其人身当场检查,在其左边的裤袋中查获有回条三张(1张注明收到施舍款200元、交款人小苗、收款人强;2张注明收到施舍款300元、交款人小凤、收款人方睛),现金人民币215元。4、陆丰市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郑某长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在该房屋二楼的阁楼右角办公桌内发现部分“全能神教会“出版的书籍及CD宣传片一批。扣押: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4册、羔羊展开的书卷2册、福音11本、老天爷下凡了8本、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24张、为蒙拯救信神1册、国度时代的诺亚方舟1册、关于性情变化的交通1册、VCDCDMP3播放器3部、拉链布袋95个等。5、广东省公安厅反邪教处鉴定意见:对陆丰市公安局送来的《电子数据鉴定书》、《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作出如下鉴定:一、《电子数据鉴定书》内所列的三部手机内存卡、一部MP4内储存的资料为“全能神”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二、《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内所列《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羔羊展开的书卷》、《福音》、《老天爷下凡了》《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光盘)、《为蒙拯救信神》、《国度时代的诺亚方舟》、《关于性情变化的交通》以及54册“全国神能刊”等书刊、光盘均属于“全能神”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下发的《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号)文,内部认定“全能神”(又称“能力主”“东方闪电”“闪电派”“实际神”)为邪教组织。6、汕尾市某某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书。鉴定结论:在其中三张内置卡(2张32G,一张8GB)中存有相关的数据,附内置卡相关资料目录18页。7、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说明材料:电子数据鉴定中,鉴定物品有内置卡4张,3张有相关数据。经统计,第一个32G内置卡有数据431个,第二个32G内置卡有数据855,第三个8G内置卡有数据116个,一共有数据1402个。8、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抓获经过:2014年8月22日晚,我队工作中发现郑某艮的住所郑某艮、郑某、郑某长在进行“全能神”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即组织警力将在该住所活动的郑某艮、郑某、郑某长抓获。郑某艮等3人被我队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在现场查获“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54册和署名“小信”和“小安”等人书写的“个人心得”33份及载有“全能神”邪教组织音视频资料的MP4视频播放器1部。并在郑某长身上查获信徒施舍款凭证“回条”3张。9、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郑某长、郑某艮在“全能神”邪教组织中各自的职责及作用的说明”:犯罪嫌疑人郑某艮交代在“全能神”邪教组织中,郑某的代号为“小信”,郑某长的代号为“小安”,郑某艮自己的代号为“小凤”,同时在郑某艮家中搜查到署名“小信”的大量心得体会中都注有“福音执事”、“浇灌执事”及辅导员的职责。署名“小安”的心得体会中注明“事务执事”。“小凤”郑某艮在该组织中负责与代号为“小揭”师傅(在逃)互相传递“全能神”宣传资料,提供给郑某,由郑某阅读并书写了大量的心得体会为传教所用,郑某艮同时为传教提供场所和接待工作;“小安”郑某长负责租房子、接受、保管传教的宣传书籍、资料,并负责该组织的“施舍款”收支。犯罪嫌疑人郑某艮(代号:“小凤”)在该“全能神”邪教组织中的职责身份是“事务执事”。犯罪嫌疑人郑某(代号为“小信”)在该“全能神”邪教组织中的职责身份是“福音执事”、“浇灌执事”、辅导员。犯罪嫌疑人郑某长(代号“小安”)在该“全能神”邪教组织中的职责身份是“事务执事”。10、陆丰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关于笔迹送检的说明”:犯罪嫌疑人郑某笔迹(样本)和署名“小信”的心得材料笔迹(检材)送广东省公安厅国保局进行鉴定是否同一。省厅国保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笔迹(样本)属伪装笔迹,无鉴定价值。11、陆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陆丰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郑某艮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3、陆丰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郑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4、陆丰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郑某长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5、证人林某雄证言证实:我和郑某长都在从事修理摩托车修理相识。郑某长来问我是否有出租房屋可租住,就是在2012年(具体时间不详),那年我已经买了房屋,那间租的房屋还有剩几个月的租期,我就将那间房屋让给他住了,后来就让郑某长租住了,租金也是让他自己交给房屋主人。当时我移居走时已经将那房屋清理干净了,只是一间空房屋给他。16、证人陈某端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2月28日是我生日,我从深圳回家乡过生日,当晚8时多,吴某红、陈某洲、小信和吴某红的妹妹吴某冰四人来我家与我一同过生日,在这个过程中陈某洲、吴某红有向我介绍说他们有在学习“全能神”,是向小信学习的,说他在向人传“全能神”的书,当晚就没有说那么多“全能神”的事情。过几天就是春节了,在正月初三时,陈某洲来到我家拿了一本“全能神”的书给我看,我就跟他说我看不懂,就拿还给他了,没去管他了。17、证人杨某华证言证实:2012年,我儿子陈某洲还在读初三,放暑假时到佳美基快餐店打工,打工后认识了一个男孩子,我儿子经常把他带到我家串门。我有一个闲置手机一直没用放在家中,后来突然不见了,我就问我儿子手机哪里去了,我儿子跟我说手机拿给“佳信”用了,我问他“佳信”是谁,儿子跟我说,“佳信”就是他在佳美基打工认识的同事,就是经常来我家串门的那个男孩子。后来“佳信”经常到我家约我儿子出去散步。直到2013年正月廿四下午,他突然离家,说是去广州佳美基打工,过了十多天,我侄子曾与我儿子电话联系,我儿子说他自己已经在广州打工了,但是自这个电话之后,就再也没有与家庭联系。我到我儿子打工过的“佳美基”快餐店询问情况,店里的人告诉我,店里没有人叫“佳信”,是叫“郑某鹏”,不是名“佳信”,后来了解得知那个叫“佳信”的人就是“郑某”,也有人叫他“郑某鹏”。我马上了解查找,听村民反映,郑某的母亲名郑某艮,全家人都是信“全能神”的,平时有很多人到他家中集会、学习全能神的书籍。我担心儿子陈某洲受到郑某影响,也去信奉“全能神”,才与家庭失去联系。所以就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6号(郑某)就是串招我儿子自称为“佳信”的人。18、证人吴某龙证言证实:我女儿吴某红,自2013年农历二月十四日带衣物,留下一张纸条与家庭失去联系,纸条中写称自己要到广州游玩,顺便找工作。我打电话联系吴某红,但一直联系不上。我怀疑吴某红系被“全能神”组织人员欺骗,才会离家出走。在2012年农历11月份,我在女儿吴某红写的日记内发现小红记载了“全能神”的内容,大概有2、3页那样。农历12月28日和2013年春节(即农历正月初一),我发现郑某、陈某洲带我女儿吴某红、陈某冰到同学某端家,说是帮同学过生日。到2013年农历二月十四日,我女儿吴某红失去联系后,某端在今年春节期间曾来我家中,并说到郑某、陈某洲、吴某红、吴某冰在去年春节期间去她家,带了一些“全能神”的书籍资料给她看,某端说那些书的内容无法接纳,没有和他们在一起活动了,所以,我才会怀疑吴某红参与“全能神”的活动,而被“全能神”组织骗至离家出走。郑某,也有人叫他郑某鹏,我女儿称呼他为“佳信”。我发现吴某红在日记中记载“全能神“的情况后,便询问吴某红,吴某红说他在日记中记载的内容是“全能神”,是有用的。我担心吴某红参与“全能神”组织,吴某红更称如果我将日记本有关”全能神“的内容拿给别人看的话,她就去自尽。于是,我只好将日记本烧毁了。听某某村的村民反映,郑某母子在家中搞全能神活动,有好多男女到他家中看全能神的书,在他家中进行集会。19、被告人郑某艮供述:大概在七、八年前,这个外省女师傅第一次来我家,开始用普通话跟我说,我听不懂,后来她用我们当地话跟我说看了她的书会保平安,还有她说看到我这个人生活好像比较艰苦,看了她送的书学习关于神的书籍,会让人觉得幸福、解脱。这么多年来,她断断续续来了十几次,每次都带给我几本书籍,就是那种薄薄的几页纸的书。我不识字,看不懂书里说的是什么。我儿子郑某看过,他读过几年书,看得懂,看完之后告诉我,这些关于神的书籍,看完之后还作了很多笔记,今晚还和朋友郑某长一起看。我儿子郑某看了女师傅带给我的书,所以笔记都是他在记。女师傅叫我儿子郑某“小信”,女师傅叫我做“小凤”。郑某每次在笔记上记“小信”,写了之后,女师傅就来拿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拿回来,这样我们就能积平安,写得越多内容就积更多平安。女师傅大约每半年来收一次笔记,然后拿去修改,改后再拿回来。女师傅大部分时间是单独来,偶尔会有另一个女的陪她一起来,女师傅没来收笔记的时候,她会单独来收笔记。女师傅来我家,我就通知“阿芳”等人来我家庭听师傅讲课,来听课都有交钱。还有一个“小珠”。女师傅的代号是“小揭”,曾与她一起来我家收笔记和讲课的另一个女的代号是“方晴”,郑某长的代号是“小安”。还有代号是“小红”的女人、年龄35岁,“小芳”的女人、年龄30岁,“小苗”、“小珠”的叫郑某婷。我们每次聚会定在礼拜五或礼拜天,哪天有空就哪天进行聚会,用传纸条的形式或口头叫,纸条是由我儿子郑某代笔。他们在之前的聚会后约好下次聚会的时间,聚会在一起的时候,大家在一起讨论学习、交流“个人心得”、传福音,看关于“全能神”的书籍。我们大概每个星期举行一次,最后一次聚会是2014年8月22日早上10点。我从“小芳”和“小红”那里收到施舍款,便由代号“小安”的郑某长来我家中签收,8月22日早上收到施舍款,我于晚上转交给郑某长即“小安”。施舍款根据个人情况交纳,没有定数额,多的时候个人拿300元,没有统一的,少的时候10元、20元也有人交,每次收到我就马上上交给师傅,郑某长“小安”做证明,其他人做证明的也有,我不敢侵占这些交纳给“神”的施舍款。郑某长除了参加学习、交流“全能神”的活动外,还在活动后负责收施舍款,然后把钱交给师傅,再将有交款人、收款人、证明人的签名确认的“回条”保存起来。师傅“小揭”除了书外,她还曾带了一部黑色的MP4给我,跟我说里面下载有一些“全能神”的歌曲,听完之后心情会变好。我儿子也有听过里面的内容,对于里面一些我不清楚的内容,郑某会讲解给我听。20、被告人郑某供述:今晚我的朋友郑某长到我家中聊天,我正准备将存放在家中有关耶稣和全能神的书籍和笔记拿出来我们俩一起看。关于耶稣和全能神的书籍近来我有看过几次,内容主要是讲要信耶稣和全能神,我只看过一小部分,还没有全看完。我妈妈是不识字的,有时我看过书籍后有同我妈说过那些全能神的书籍的一些内容,我妈也有说过信全能神是好的,能保平安。前个星期郑某长有到我家,有看过那些全能神的书籍,并有感兴趣,今晚他再次到我家聊天,我对那些书籍也有感好奇便拿出来看看。我们是通过阅看“全能神”有关书籍和以前我姨郑某婷有说起和介绍过“全能神”,我们便觉得信“全能神”是好的。21、被告人郑某长供述:我今晚8点多到郑某家,与郑某在房间内看书时被派出所的同志叫来问话的。这个星期我去他家二次,第一次在他家床铺被单下看到一些书,就拿来看,大致讲一些做老实人,不要去偷抢,不要得罪人的书和部分用笔手抄的纸张,主要是一些老天爷给人平安,人生要活得正派,做好人的书和纸张,看一些小篇幅的。我所看到的书中有提到“全能的神”,我相信是一种教人不走邪道,不做坏事,要走光明正道。今晚我开电动摩托车去郑某家附近地上发现有人民币掉在地上,共215元,两张一百,一张十元,一张五元,钱内夹着薄膜袋(包着3张收款回条),袋内的东西我没有详细看,不知是什么,我捡起就放在身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艮、郑某、郑某长无视国家法律、在外地“全能神”组织人员的串招下,参加“全能神”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系聚集在一起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不是发起、组建邪教组织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罚。关于被告人郑某辩称没有写笔记、心得体会,我只是看了几次“全能神”书籍,没有读给我妈妈听的意见。经查,在被告人住宅查获学习“全能神”书刊后,署名“小信”和“小安”书写的“个人心得”33份。被告人郑某母亲郑某艮供述证实郑某学习“全能神”书刊后,写笔记心得,看“全能神”的书后会告诉她等事实。据此,被告人郑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郑某长辩称没有参加“全能神”组织,没有向他人收取施舍款,在我租住的屋查获的书刊等物品我都不知情,与我没有关系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长时对其人身检查,在其左边裤袋中查获收取施舍款回条3张及现金,同案被告人郑某艮供述:“施舍款,便由代号“小安”的郑某长来我家中签收,郑某长除了参加学习、交流“全能神”的活动外,还在活动后负责收施舍款,然后把钱交给师傅,再将有交款人、收款人、证明人的签名确认的“回条”保存起来”。有公安机关对郑某长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4册、羔羊展开的书卷2册、福音11本、老天爷下凡了8本、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24张、为蒙拯救信神1册、国度时代的诺亚方舟1册、关于性情变化的交通1册、VCDCDMP3播放器3部、拉链布袋95个等。据此,被告人郑某长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广东省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有关证据收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艮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三、被告人郑某长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