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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万航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万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万航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万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41号申请人:重庆万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31-1。组织机构代码:69657920-8。法定代表人:宋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红明,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万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16层4号。法定代表人:吴雪莲。申请人重庆万航物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四川万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运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万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