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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玲娟与章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娟,章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65号原告王玲娟。被告章叶凤。委托代理人施林伟。原告王玲娟诉被告章叶凤、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娟,被告章叶凤的委托代理人施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玲娟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354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至2014年7月14日。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4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借款204000元。被告章叶凤辩称:对在2014年7月14日前应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54000元予以认可,该款被告已于2014年8月22日归还100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归还5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4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章叶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54000元,并约定借期至2014年7月14日。后被告共计还款150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足额返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案涉借款已归还150000元,原告予以承认,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叶凤返还王玲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4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章叶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