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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严玉云。被告:朱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