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庆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军,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庆平,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且要求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理审判员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