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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陆淑春、陈宏胜与陈宏胜、陈林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淑春,陈宏胜,陈林富,项贤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716号原告:陆淑春。被告:陈宏胜。被告:陈林富。被告:项贤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淑春诉被告陈宏胜、陈林富、项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陆淑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宏胜、陈林富、项贤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陆淑春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