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世其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世其,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政府主任科员。辩护人邸瑛琪、李桂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法院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世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世其不服,以“一审认定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立永审 判 员 李振安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