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法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法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负责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辉,系该公司办事员。被执行人刘寿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寿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914.95元[(暂计至2013年5月22日),2013年5月22日起的利息按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10.125‰计付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诉讼费6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寿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执行款12844元,并交纳了(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15号案诉讼费61元及本案执行费95元,且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剩余部分执行款的追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2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