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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寅宾、沈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寅宾,沈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申寅宾,南通市委党校退休教师。被申请人沈萍,南通市通棉二厂退休职工。申请人申寅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寅宾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沈萍于2010年4月1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沈萍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萍死亡。经审理查明,沈萍,女,1953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南通市通棉二厂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易家桥新村81幢103室,申请人申寅宾系沈萍丈夫。被申请人沈萍于2010年4月16日失踪,申请人申寅宾等家属经多方寻找未果。经申寅宾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崇民特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沈萍为失踪人并指定申寅宾为财产代管人。此后,沈萍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寅宾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沈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沈萍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2012)崇民特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沈萍自2010年4月16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在本院公告期间,沈萍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已死亡。申请人申寅宾系沈萍丈夫,其申请宣告沈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