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曹亚军罚金2016执12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9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户籍住址湖南省汉寿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起,被告人曹某在本市天河区某大街50号某超市内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截至案发,共接受200余人次投注“六合彩”。2014年8月14日20时许,曹某在其店内接受赌博人员邵某非法投注“六合彩”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不同人投注“六合彩”的投注单26张及赌资人民币2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起,被告人曹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街50号某商场内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从中牟利,截至案发,累计接受200余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4年8月14日20时许,曹某在上述商场内接受赌博人员邵某非法投注“六合彩”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接受投注“六合彩”的收据4本(共26张)及赌资人民币264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上述事实,有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照片,投注收据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64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