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书阁,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南环路产业集聚区。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区歌山路*号。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建民审判员 董恒体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