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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标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元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标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元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标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暖。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元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海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标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元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元煦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标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标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告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