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周纪艮、史友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纪艮,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史友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周纪艮、史友生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枞国土资罚决(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二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并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58.52平方米。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枞国土资罚决(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基于周纪艮、史友生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在2014年11月10作出枞国土资罚决(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58.52平方米,限期拆除二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后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撤销了枞国土资罚决(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12日,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枞国土资罚决(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处罚结果与枞国土资罚决(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同。但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枞国土资罚决(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依法向被处罚的二被执行人履行事先告知程序。本院认为,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国土资罚决(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违反程序性规定,剥夺了二被执行人申辩的权利,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枞国土资罚决(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钱立桃审判员 邓 翔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