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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凯与杨连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杨连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法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周凯。委托代理人毛新红,律师。被告杨连照。原告周凯与被告杨连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新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连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0日被告杨连照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处购得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长丰街(西)198号天和家和第1幢二层营业房、第3幢7号营业房共两套,建筑面积共计为1647.39平方米,后于2012年7月2日被告将上述两套营业房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周凯,同日被告出具了收到条,证明原告已将该房款交付给了被告,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连照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被告杨连照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杨连照购得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长丰街(西)198号天和家和第1幢二层营业房,面积671.84平方米、第3幢7号营业房,面积975.5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为1647.39平方米,房屋价款共计550万元。2012年7月2日,被告杨连照将上述两套营业房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周凯,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经银行转账到被告杨连照400万元,被告杨连照出具了收到条。涉案房屋一直未交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1年4月20日杨连照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012年7月2日周凯与杨连照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兴业银行网上回单、收到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凯与被告杨连照于2012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范会杰人民陪审员  罗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