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商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223号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若虚。委托代理人:钟宇。被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炬华。委托代理人:庄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72元,减半收取12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