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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诉被告陈秀侠、徐静华、徐廷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陈秀侠,徐静华,徐廷召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58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法人代表李津生,职务院长。被告陈秀侠被告徐静华被告徐廷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诉被告陈秀侠、徐静华、徐廷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