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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海义与韩国庆、韩国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义,韩国庆,韩国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姚海义,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姚立秋(原告女儿),女,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邴闻天,系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庆,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张立晶(被告妻子),女,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景才,系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权,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义与被告韩国庆、韩国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