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爱军与林荣明、林荣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军,林荣明,林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126号申请人郑爱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荣明,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荣福,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郑爱军与被执行人林荣明、林荣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6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宝平审判员 吴文华���理审判员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