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陈朝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峰,陈兆军,陈朝玲,崔红卫,黄少波,胡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峰,女,汉族,无业,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兆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朝玲,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崔红卫,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黄少波,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胡培峰,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利津县。本院在执行李永峰申执陈兆军、陈朝玲、崔红卫、黄少波、胡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审判员  葛 明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