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市奥巴摩擦密封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沈阳市奥巴摩擦密封材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62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含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单位厂长被告:沈阳市奥巴摩擦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白家村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市奥巴摩擦密封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