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显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燕,该公司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林秀连,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刘勇之妻。上诉人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岳文审 判 员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绮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