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辛荣东、梁立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辛荣东,梁立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8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冯丽贞。委托代理人何嘉明、梁建照。被告辛荣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永安,公民身份号码×××0613。被告梁立桂,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122。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大良支行)诉被告辛荣东、梁立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大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荣东、梁立桂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辛荣东向原告申请开立家庭万应钱贷记卡。原告审批通过后为被告开立了家庭万应钱贷记卡(卡号为:62×××0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10日,还款宽限期为25日)。被告辛荣东于2013年8月16日激活卡片,随后进行了使用。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辛荣东用上述贷记卡透支累计558100元,其中12000元分四笔办理了12期灵活分期还款,分期总费用为1008元。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辛荣东共归还了522300元(含灵活分期本金、费用及透支利息、滞纳金)。但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账单日,被告辛荣东拖欠3期应还款,含到期应还本金47878.63元、利息2938.94元、滞纳金等费用8047.16元,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冻结被告辛荣东上述贷记卡的信用额度。另被告辛荣东与被告梁立桂为夫妻关系,被告辛荣东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立桂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辛荣东、梁立桂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47878.63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2938.94元,滞纳金等费用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8047.16元,以后的利息及费用按上述规则计至被告清偿所欠欠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辛荣东、梁立桂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告辛荣东、梁立桂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辛荣东、梁立桂为夫妻关系。2.广东顺德农商银行家庭万应钱贷记卡申请表、广东顺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辛荣东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申请贷记卡的事实。3.贷记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辛荣东产生透支余额58864.73元,其中透支本金为47878.63元,利息为2938.94元,滞纳金等费用为8047.16元,构成违约。被告辛荣东、梁立桂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辛荣东、梁立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正当理由,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3,形式与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辛荣东向农商银行大良支行申领账号为62×××00的顺德农商银行信用卡(家庭万应钱贷记卡),并签署了领用合约,双方约定该信用卡项下额度仅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机性经营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投资项目等非消费性领域。辛荣东领取信用卡后,进行透支使用,至2014年12月10日产生透支本金47878.63元、利息2938.94元、滞纳金7807.16元、分期手续费等费用240元未能清还,其中多笔应还分期摊分款项现均已逾期超过90天。农商银行大良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另查,《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2、3、4、5款约定“贷记卡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乙方(即辛荣东)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全额还款的,甲方(即农商银行大良支行)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计收复利,并对应还未还款总额计收滞纳金。……每期分期手续费=分期金额×分期手续费率(3、6期0.65%/期,12、24期0.7%/期,36期0.75%/期),分期手续费分期扣收,在分期交易生效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与分期本金一起逐月平均扣收,乙方进行按月偿还。……乙方应还的分期付款摊分金额逾期90天后,甲方将该账户下有效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一次性记入乙方下一期的应还款项中,乙方主动提前偿还分期款时,不得部分提前归还分期款,只能一次性全部结清。”再查明,辛荣东与梁立桂于2005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大良支行与被告辛荣东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辛荣东向原告申领家庭万应钱贷记卡后透支消费,没有依约偿还,应负偿还欠款本金、滞纳金和利息的责任。截至2014年12月10日止,被告辛荣东累计欠原告透支本金47878.63元、利息2938.94元、滞纳金7807.16元、分期手续费等费用240元,合计58864.73元,原告要求被告辛荣东偿还该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2款约定,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故2014年12月10日后的利息按此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关于复利之计收问题,如前所述,由于被告辛荣东应向原告支付以每期逾期未还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利息及滞纳金7807.16元,此足以弥补原告的相应损失及惩戒信用卡申领人的违约行为,于此情形下,如再按原告主张计收复利,则明显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负担,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计收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辛荣东、梁立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消费领域,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曾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梁立桂对上述透支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荣东、梁立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清偿截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借款本金47878.63元、滞纳金7807.16元、分期手续费等费用240元、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2938.94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7878.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71.62元,由被告辛荣东、梁立桂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由其在支付前项标的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胡爱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常国第7页共7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