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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良民吴淑娟任宝贵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任良民,吴淑(书)娟,任宝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洪清,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民,男,汉族,涿州市。被告吴淑(书)娟,女,汉族,涿州市。被告任宝贵,男,汉族,涿州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港村委会诉被告任良民、吴淑娟、任宝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港村委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