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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董兆清、董兆利、董兆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凤,董兆清,董兆利,董兆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凤。被执行人董兆清。被执行人董兆利。被执行人董兆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董兆清、董兆利、董兆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森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