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董兆清、董兆利、董兆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凤,董兆清,董兆利,董兆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凤。被执行人董兆清。被执行人董兆利。被执行人董兆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董兆清、董兆利、董兆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森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