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汤某甲,女,200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汤某乙,务工。被告:方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汤某甲诉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汤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汤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