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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汤某甲,女,200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汤某乙,务工。被告:方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汤某甲诉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汤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汤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